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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或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glass fibre and articles)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及其对印度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中国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Taishan Fiberglass Inc.)征收到岸价格(CIF)之33.11%的反倾销税,对中国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Jushi Group Jiujiang Co. Ltd.)征收CIF之24.59%的反倾销税,对中国巨石集团(桐乡)有限公司(Jushi Group Co. Ltd., Tongxiang)征收CIF之24.59%的反倾销税,对中国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Chongqing Polycomp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CPIC))征收CIF之20.46%的反倾销税,对中国其他企业征收CIF之47.15%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019。
2010年1月8日,应印度企业Owens Corning India Limited和Reinforcement Manufacturing Limited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进口自或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6月2日,印度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倾销初裁。2011年1月6日,印度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肯定性反倾销终裁,裁定自2010年7月起对涉案产品征收CIF之7.46% ~ 40.91%的反倾销税。2013年9月19日,应Raman FibreScience Private Limited的申请,印度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2014年2月10日,印度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2015年7月7日,印度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5年7月13日,印度将该案现行反倾销措施延期至2016年7月13日到期。
2016年7月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或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glass fibre and articles)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及其对印度产业的损害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对中国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Taishan Fiberglass Inc.)征收到岸价格(CIF)之33.11%的反倾销税,对中国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Jushi Group Jiujiang Co. Ltd.)征收CIF之24.59%的反倾销税,对中国巨石集团(桐乡)有限公司(Jushi Group Co. Ltd., Tongxiang)征收CIF之24.59%的反倾销税,对中国重庆国际复合材料公司(Chongqing Polycomp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CPIC))征收CIF之20.46%的反倾销税,对中国其他企业征收CIF之47.15%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019。
2010年1月8日,应印度企业Owens Corning India Limited和Reinforcement Manufacturing Limited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进口自或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6月2日,印度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倾销初裁。2011年1月6日,印度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肯定性反倾销终裁,裁定自2010年7月起对涉案产品征收CIF之7.46% ~ 40.91%的反倾销税。2013年9月19日,应Raman FibreScience Private Limited的申请,印度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2014年2月10日,印度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2015年7月7日,印度对华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5年7月13日,印度将该案现行反倾销措施延期至2016年7月13日到期。